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党员和学生党支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学生党员素质和学生党支部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信息工程学院党总支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制度》《信息工程学院党总支学生党员教育工作制度》及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思想端正
学生党员和学生党支部管理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注重实效、规范管理、完善制度、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二、党员基本信息管理
(一)党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党员总数、党员结构和党员的自然情况、思想情况、活动情况和流动情况等。
(二)学生党支部掌握学生党员的基本信息,建立党员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地将党员信息报送校党委组织部。
三、学生党员入党材料
学生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学生党支部管理,正式党员入党材料由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学生毕业离校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毕业生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归档与组织关系转移同步办理;学生正式党员的档案,在办理有关转正手续后送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归入学生档案。
四、学生党员组织生活
(一)学生党员必须编入学生党支部,由学生党支部各党小组统一管理,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包括结合形势发展需要和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的各种学习教育、传达上级党组织文件和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和不合格党员以及其它形式多样、生动活泼、适合党员特点的活动。
(三)学生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一般每月安排1-2次。根据校党委组织部的组织生活安排意见及本单位实际制定每学期的学生党支部组织生活安排计划,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五、学生党员组织关系
(一)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学学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到其家庭所在地党组织,出国、出境的学生党员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党员外出实习、社会实践等,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较固定的,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一般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必要时可开具党员证明信。
(四)毕业生组织关系的转移,由学院党总支按规定的格式制作毕业生党员花名册,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校党委组织部逐个出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1.已落实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转往工作单位所属党组织。如果工作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组织关系转往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工作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社区等相关党组织。
2.暂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可转往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也可连同档案转往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考上外校研究生的,组织关系转往录取院校(单位)的党组织。
4.留在本校非本学院工作的,组织关系通过校党委组织部转往录取学院(单位)党组织;留在本学院工作的,由学院党总支办理院内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并在《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情况登记表》中说明。
5.离校时党组织关系因故经批准后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学院党总支将其编入一个支部,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
六、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注意事项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不得作任何涂改。学生党员拿到介绍信后,如发现书写有误,应及时到校党委组织部更换。
2.党员遗失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立即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校党委组织部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经开出,除非填错或在有效期内改派工作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介绍信。毕业生党员因个人原因又无正当理由不到转往单位报到,导致介绍信过期的,学校原则上不再重开介绍信。其中,自介绍信开出之日起,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按有关规定作自动脱党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七、学生党员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
(一)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二)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
(三)自行脱党。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给予自行脱党处理。
(四)退党。党员如果改变了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留在党内而要求退党的,应同意其退党。
(五)预备党员犯了错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犯了一般性错误的,进行批评教育;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但还没有丧失预备党员条件的,延长预备期;犯了严重错误,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六)党员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工作程序,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学院党支部上报、学校党委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才予以公布。党员纪律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比较复杂,报学校纪委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有权直接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七)支部大会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时,必须通知党员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如党员本人长期外出不能出席,或通知后拒不参加的,支部大会也可以做出决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八)党员有提出申诉的权利。被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党员如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要求复议。经复议后,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可直接向再上一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申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具体规定由信息工程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信息工程学院党总支
2016年2月29日